南京中院二审成功案例:家事返还财产纠纷(74万)二审维持一审有利结果庄荣华律师团队案例 2025年4月结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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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次返还原物纠纷案中,我方当事人(丈夫)生前利用自己兄弟X账户进行炒股,待丈夫(G)去世后,我方(妻子)与对方X交涉不予理会,诉讼过程中对方全盘否认基本事实,对于利用其炒股以及投入的资金均不予认可,进行了大量不实陈述。经过一审多次庭审,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观点,判决对方X返还资金74万元。对方后续又选择上诉,但在二审过程中,经我方有力答辩,对方最终撤诉,一审判决生效,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,承办法官为李涛、熊剑宇、汪萍萍,立案时间为 2025 年2月,裁判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,案件二审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。目前,庄荣华律师团队已成功办理多起类似返还财产案件,积累了丰富经验。
我方当事人(妻子)与丈夫(G)于 [结婚时间] 登记结婚,丈夫(G)于 [去世时间] 因病去世。丈夫(G)生前热爱炒股,利用其弟X的南京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,炒股资金由丈夫(G)、我方当事人(妻子)及第三人H转给对方X。丈夫(G)去世后,其部分遗产经法院调解分割,但案涉炒股资金未得到解决,对方X拒绝返还该资金,我方当事人(妻子)作为丈夫(G)的配偶,认为该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有权要求返还,因而成讼。
在一审过程中,对方X辩称案涉证券账户和绑定银行卡由其自行开户,财产为其与妻子共同财产,与我方无关,且声称收到的转账系代丈夫(G)支付的老人赡养费。但我方通过充分证据证明了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权、资产金额来源以及操作情况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诉求。对方X不服一审判决,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中,庄荣华律师凭借精湛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,针对对方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,有理有据地提出答辩意见。最终,对方X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申请撤回上诉,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,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,我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了返还财产的目标。
庄荣华律师在接手案件后,迅速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。首先,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证券账户资金的归属还有是不是应返还。围绕这一焦点,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大量关键证据,包括银行卡原件、银行转账记录、股票操作记录、手机号码归属证明等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为庭审中的有力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在证据准备方面,律师深知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。例如,我方当事人(妻子)持有尾号 [隐去] 的南京银行银行卡原件,该卡与案涉证券账户绑定,相关资金流转均通过该卡进行。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了多年来的银行转账记录,清晰地展示了丈夫(G)、我方当事人(妻子)及第三人H向该银行卡转账用于炒股资金注入的记录。如丈夫(G)于 [具体日期] 向尾号 [隐去] 银行卡转款 [X] 元,该资金随后进入股票账户操作。同时,南京证券公司出具的历史委托记录显示,案涉证券账户的股票操作委托手机号均为我方当事人(妻子)家庭的手机号码,且相关操作时间均发生在丈夫(G)与我方当事人(妻子)婚姻存续期间,这些证据相互印证,有力地证明了我方对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和操作权,以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。
在庭审过程中,庄荣华律师凭借出色的庭审技巧和对案件的深刻理解,全方位展现了我方证据的证明力,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不实陈述和抗辩理由。
针对对方X声称案涉资金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转账系赡养费的抗辩,律师进行了深入剖析。对于对方所述其自 1999 年起便从事股票投资,有自己的账户,无需借用账户炒股的说法,律师指出,若对方X长期从事股票投资且有自己账户,更应对我方使用其账户炒股一事做出合理解释,但我方提供的证据显示,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为我方当事人(妻子)共同生活的亲属,资产金额的投入也来源于我方,这与对方X的主张明显矛盾。
对于对方X所称转账资金为赡养费的抗辩,律师指出,对方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资金用于老人的正常生活开支,相反,相关资金全部进入股票操作账户,且对方X未能对资金用途做出合理解释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,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,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。
在二审答辩意见中,庄荣华律师进一步强化了我方观点,系统地梳理了证据链的完整性,从银行卡及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、资产金额来源、股票操作记录等方面做了详细论证。同时,对对方X提出的转账及赡养费抗辩进行了精准回应,精确指出了对方X主张的不合理性和证据的缺失,使二审法院充分认可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,为对方X最终撤诉奠定了基础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: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能请求返还原物。” 本案中,我方当事人(妻子)及其配偶(G)通过合法的转账方式将资金注入案涉证券账户,并对该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操作,因此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。对方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资金的合法占有权,其主张案涉资金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符合民法典关于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、投资收益等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本案中,丈夫(G)利用案涉证券账户进行炒股所得收益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我方当事人(妻子)有权主张返还。
在诉讼程序方面,一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确保了案件的合法审理。同时,一审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包括银行卡原件、转账记录、股票操作记录、手机号码归属证明等,严格遵循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,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在二审程序中,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,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。对方X申请撤回上诉,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裁定准许撤诉,严格遵循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,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。
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返还原物纠纷案件,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进行裁判:
资金的实际来源 :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,查明资金是否来源于主张权利的一方,是不是真的存在合法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关系。
账户的实际控制与操作 :审查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、操作记录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,确定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,判断主张权利的一方是否对账户内的财产享有实际支配权。
双方的陈述与证据证明力 :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核检查,结合各自的证据,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具证明力,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从而支持其主张。
资金流转证据 :包括银行转账凭证、交易明细等,证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,以及资产金额的投入账户的具体情况。
账户控制与操作证据 :如证券账户登录记录、操作记录、绑定的手机号码缴费凭证等,证明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和操作情况。
相关证人证言 :如有亲属或其他知情人能够证明账户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的归属,可收集其证言作为辅助证据。
主张资金为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:如本案中对方X声称案涉证券账户和绑定银行卡由其自行开户,财产为其与妻子共同财产,与我方无关。针对此抗辩,我方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账户的实际控制和资产金额来源,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。
主张转账资金为借款、赠与或赡养费等其他性质 :如对方X主张案涉转账资金为赡养费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于老人生活开支,我方通过证据证明资金进入股票账户用于炒股,使法院未采纳对方的抗辩。
提前布局证据收集 :在纠纷发生前或初期,注意保存与财产相关的各类证据,如转账记录、账户信息、操作记录等,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。
合理运用法律条款 :准确援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如《民法典》中关于返还原物、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,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,增强主张的法律依据和说服力。
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 :确保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、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使法院能够清晰地认定事实,支持返还财产的诉求。
精准的证据收集与组织 :庄荣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包括银行卡原件、转账记录、股票操作记录、手机号码归属证明等在内的大量证据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。这些证据相互印证,有力地证明了我方对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和操作权,以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,使法院能够清晰地认定案涉资金为我方当事人(妻子)与丈夫(G)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有力的庭审论证与答辩 :在庭审过程中,庄荣华律师凭借出色的庭审技巧和对案件的深刻理解,全方位展现了我方证据的证明力,有理有据地反驳了对方的不实陈述和抗辩理由。在二审答辩意见中,律师进一步强化了我方观点,系统地梳理了证据链的完整性,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证,使二审法院充分认可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,最终促使对方撤诉。
对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 :律师在案件中准确援引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结合案件事实,明确了我方当事人(妻子)作为丈夫(G)配偶的合法权益,以及对方X无权占有案涉资金的法律性质,为法院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,确保了案件的公正裁判。
通过本案的办理,能够准确的看出在婚姻家事领域涉及返还财产的案件中,证据的收集、组织与运用至关重要。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的实际归属和控制情况,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。同时,律师的专业素养、庭审技巧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,对于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。
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会考虑双方的证据情况、资金的实际流向、账户的控制与操作等多方面因素,因此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,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,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规划,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在婚姻家事纠纷中,财产的归属和返还问题往往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,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。本案的成功解决,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,也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其中不可或缺的价值。
作为律师,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问题本身,更要关注客户的实际的需求和情感诉求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我们应当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,运用专业相关知识和丰富经验,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、精细化的法律服务,帮他们在复杂的纠纷中找到最优解决方案,实现利益最大化。
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,我们应持续关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的发展动态,不断的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,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纠纷,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。
“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而律师则是这道防线上的守护者。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希望与信任,我们将以专业、敬业的精神,为正义发声,为当事人护航。”
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D、原审第三人 F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(2024)苏 0113 民初 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 A 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,上诉人 A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,裁定如下: